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的空气质量,全力推进文明县城创建,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我县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22年12月1日起,全县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在禁止时间和全县区域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,并依法予以罚款。
三、在禁止时间和全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,以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经营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(举报电话:110 、5661110)
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常山县人民政府
2022年10月 28 日